《酷谷二手市场行为通则》

《酷谷二手市场行为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维护酷谷二手市场的稳定、促进市场的发展,方便二手交易,保障谷民间的交易安全,结合酷谷二手市场的运作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酷谷二手市场仅限谷民间的自用物品的二手交易。
    本法所称“自用物品”指由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为自身生产生活而购买并在一段时间内自用的物品。
以倒卖牟利为目的的物品不在此列。


    第三条  酷谷二手市场行为通则调整平等主体的谷民间的交易行为及酷谷管理员、版主对二手市场的管理关系。


    第四条  酷谷二手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互利、自愿、公平、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  谷民在二手市场的合法权益及人格尊严受本法保护。


    第六条  谷民在酷谷二手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七条  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酷谷及二手市场的法律及政策。
    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和酷谷二手市场的性质是免费的信息平台,请谷民慎重筛选交易信息,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如产生任何法律和道德上的纠纷,酷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酷谷管理员及版主对违反市场原则的各种行为拥有处罚权。


    第十条  在酷谷二手市场内的一切行为,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本法时,如与酷谷各版共同法律冲突的,适用共同法;如与其他版法律冲突的,由当事版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报管理员处理。


    第十一条  本法由酷谷负责解释,酷谷拥有对本法的修改权。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谷民享有在国家法律、酷谷大法及本法允许范围内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  谷民应当履行在国家法律、酷谷大法及本法规定范围内一切义务。


第三章 具体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谷民在发贴时应当在帖子题目中注明“求购”或“出售”的字样;在帖子内容中尽量说明要求购或出售的用品的规格、参数,也可留下参考价格,但是必须留有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二手市场版允许求租类、出售类、估价类帖子;出租类帖子一律转移至“广而告之”版。
    凡涉及房屋出租、转租、求租的帖子一律统转“广而告之”版。
    若无联系方式,管理人员有权对帖子做锁定或删除等操作。


    第十六条  谷民在发帖后应当关注跟贴谷民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复。
    若发贴谷民(即楼主)在发贴后长时间未作出回复,而且其帖子又一再被翻出,管理人员有权锁定该帖子。


    第十七条  如果交易取消、完成或成功后,请楼主在自己帖子中声明,管理人员将锁定该帖子,避免该贴被重复翻起。
    管理人员在其他情况下,应楼主要求也可对相关贴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允许楼主顶贴和其他谷民帮顶。但在有实际回复后,影响第一页楼数的顶贴或帮顶的帖子可能会被进行无分值的删除操作。


第四章  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二手市场版禁止一切与本法规定及精神不符的行为,并建立“黑名单”制度,以做制度保证。
  “黑名单”制度具体操作办法由本版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不允许非“自用物品之二手交易”之类的交易行为。种类如下:
      (1)  倒卖二手产品为目的的行为。
      (2)  出售新品的行为。
      (3)  团体购买行为。
      (4)  其他非“自用物品之二手物交易”的交易行为。
  该类帖子一律转“广而告之”版。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违反文明原则的“人身攻击”行为。
  本法所称“人身攻击”指一个或多个用户对其他用户单独或结合使用侮辱性、歧视性、指桑骂槐式字、词、句。
  惩罚“人身攻击”行为的具体办法由本版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本版无故版聊、灌水等行为。版聊也应和主题相关且不能过多。
  该类帖子一律删除并加以分值适当扣除操作。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本版做有违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种类如下:
      (1)  求购或出售水货。
      (2)  求购或出售赃物。
      (3)  发布传销及变相传销的帖子。
      (4)  求购或出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流通及限制流通的物品,如军火、管制性麻醉药品等。
      (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
  该类帖子一律删除并加以分值适当扣除操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例如:
      (1)  求购或销售成人卫生保健用品。
      (2)  求购或出售活人。
      (3)  其他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
  该类帖子一律删除并加以分值适当扣除操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酷谷二手市场行为通则》(试行)停止施行。
  原《关于贯彻实施<酷谷二手市场行为通则>的若干解释》停止施行。